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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要求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网签备案系统”应与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联网

发表于 2024-05-05 07:59:34 来源:妮采头条

  本报讯(记者  朱开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昨日发布《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住建通知》。通知要求,部求备案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房屋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交易业务基础。

  通知明确,合同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网签网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全覆签备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盖网公安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案系房屋租赁合同、民政门联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税务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等部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住建

  房地产开发企业、部求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

  通知要求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一次性集中补录、随同房屋网签备案等业务补录方式补建楼盘表。

  通知强调,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应具备相应的交易条件。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政策性住房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按政策限制转让的;租赁房屋存在禁止出租情形的;属于禁止抵押范围的。

  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通过与自然资源、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联网,通过人脸识别、信息共享等手段,自动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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